西安长安通有限责任公司
长安通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长安通电子收费系统正常运行,向长安通持卡人提供良好的服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安通卡是经西安市人民政府特许(市政办发【2008】229号文件),由西安长安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的非接触式智能IC卡。
第三条 本章程是持卡人与本公司所订立的使用长安通卡的合约,持卡人使用长安通卡,即表示同意接受和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受章程条款约束。
第二章 长安通卡的发行
第四条 长安通卡包括:普通卡(包含互联互通普通卡、出租版普通卡);特种卡(包含纪念卡、异形卡、文创卡及特殊工艺卡);优惠卡(包含学生卡、老年卡、爱心卡等优惠卡种);手机长安通卡(NFC虚拟卡、电子二维码)以及其他类型卡种。
(一)普通卡:普通版面的标准卡片,其中出租版卡是以租赁形式租用的长安通卡。
(二)特种卡:具有特别版面形象、特殊形状、材质或特殊工艺,有收藏价值的长安通卡。
(三)优惠卡:指依据政府优惠政策、经政府授权向特定人群发行、具有乘车优惠功能和个人信息的长安通卡。
(四)手机长安通卡是指长安通公司与通信运营商、手机开发商等合作单位联合发行的虚拟卡或电子卡。
1.NFC虚拟卡是指在手机通讯卡(或手机芯片)上加载长安通功能,与普通长安通实体卡的使用相同。该卡的办理及售后服务均由通信运营商、手机开发商等合作单位所属服务机构受理。
2.电子二维码是指利用二维码技术在西安市民卡app、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平台生成的长安通电子卡。
(五)其它类型卡种:指根据特定群体需求发行的,以及有定制要求和使用范围的长安通卡。
(六)长安通卡设置对应的电子现金储值钱包,长安通电子钱包不可透支,可反复充值使用。
(七)长安通普通卡、特种卡、手机卡及其他卡种均以不记名方式发行,卡内余额不挂失;优惠卡以实名办理方式发行,其中记名学生卡可挂失。
第五条 长安通卡的发行价格
(一)普通卡
1.互联互通普通卡:18元/卡,是依照交通运输部一卡通互联互通标准发行的,可在全国交通领域互联互通使用,且卡面标有“交通联合“标识的卡片。卡片售出后归持卡人所有,非质量原因不可退换。
2.出租版卡:以租赁形式发行,预交租金18元,月租金0.5元/卡,从次月起计提租金,计扣36个月后,卡片归持卡人所有;租期(36个月)未满退卡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扣租金,退还剩余租金及卡内余额。
(二)特种卡:具有特别版面、特殊形状或工艺的卡片,实行市场调节价,用户可根据需要购买。卡片售出后归持卡人所有,卡费不予退还,因质量原因可调换同类型的卡片。
(三)优惠卡:学生卡(普通版面)18元/卡,特种版面及异形卡实行市场调节价;老年卡、爱心卡首次办理免费。优惠卡仅限本人使用,老年卡、爱心卡不可充值。爱心卡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爱心卡的审核、办理及发放工作。
(四)手机长安通卡的开卡费用或使用服务费由通信运营商、手机开发商等合作单位设定并收取,其中电子二维码免费申领使用。
第三章 购卡及充值规定
第六条 办理长安通不记名卡,无需携带任何证件,可到本公司客服网点及代理网点办理;办理长安通学生卡,需携带学生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等有效证件,到本公司客服网点、指定代理网点办理。
第七条 办理印有个人信息的工作证卡,或一次性购买普通卡在500张以上或1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经办人需持有效证件及单位证明,到本公司客服中心登记备案。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需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持卡人可在本公司客服网点以及贴有“长安通”代理标识的代理网点进行人工充值,或在设有自助充值设备的银行、地铁站点进行自助充值。也可通过具有NFC功能的手机使用西安市民卡APP向电子钱包充值。电子钱包充值额为10元的整数倍,卡内金额不超过1000元。
第十条 如本公司针对特定充值方式公布了定制规范的,以定制规范为准。持卡人应在使用上述服务前,仔细阅读此类规范,一旦开通此业务,表示同意相关规定及服务条款。任何因上述服务合作单位所公布的规定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该服务合作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本公司将客户购卡资金按照国家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预付卡备付金的有关规定存入备付金账户,并确保备付金的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长安通卡为预付卡,卡内充值资金不计息。
第四章 不记名卡更换、赎回规定
第十三条 不记名普通卡故障卡换卡、赎回:
(一)卡面完好、卡片不可读且在质保期内的不记名普通卡,原卡收回,免费更换新卡,当场将原卡内余额转移至新卡。
(二)超出质保期的故障卡或人为损坏的故障卡,办理赎回卡内余额业务。
(三)卡面号无法识别且卡信息无法读取,不受理换卡、赎回业务。能正常使用的卡片不受理换卡、赎回业务。
第十四条 不记名出租版卡片赎回。
(一)卡面完好、卡片可读的出租版卡片,扣除月租,赎回剩余租金及卡内余额,该卡收回。
(二)卡面完好、非人为原因导致卡不可读,卡片收回,当场赎回剩余租金和卡内余额。
(三)卡面损坏、卡片可读的卡片,租金不赎回,可赎回卡内余额,卡片归持卡人所有。
(四)人为原因导致卡面损坏且不可读,赎回卡内余额,预收租金不赎回,卡片归持卡人所有。
(五)卡面号无法识别且卡信息无法读取,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单张卡片余额在100元以下,可现金赎回。
第十六条 各类型长安通卡均可反复充值使用,卡内余额无使用期限限制。卡片质保期限为三年(人为损坏除外)。
第十七条 由于个人保管不善,致使长安通卡出现断裂、折痕、裂开、弯曲、涂鸦、张贴异物、卡面磨损、缺角、打孔、水浸、高温、挤压、有刮、割、刻、硬物撞击、强电磁场或接触腐蚀性物质等原因变形的,导致卡片无法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长安通卡的使用及查询
第十八条 长安通卡的应用领域为公共交通领域,具体以本公司网站及西安市民卡APP、微信公众号公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第十九条 基于持卡人凭长安通卡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二十条 使用长安通卡不得透支消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工作时间内可在本公司客服网点进行卡内资金余额、刷卡消费情况等交易明细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可通过本公司客服热线对一年以内的交易明细进行免费查询。
第六章 长安通卡的权利归属
第二十三条 客户必须从经本公司授权认可的正规发行渠道合法获取长安通卡。若通过任何未经授权认可的渠道获取长安通卡,本公司不保证其可享受正常的长安通服务。
第二十四条 长安通卡的正规发行渠道:
(一)本公司所属的客服网点、线上商城、自助售卖设备等。
(二)经本公司授权的企事业单位、银行、电信运营商、增值服务提供商等合作单位。经授权认可的发行网点,客户有权要求查看其“授权业务代理网点”相关凭据;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长安通卡为有效长安通卡:
(一)按发行条款、规则、章程、规定等合法发行的;
(二)通过经授权认可的正规发行渠道合法获取;
(三)未遭损坏,未遭改变卡内结构,未经擅改卡内数据,未被禁止使用的。
第二十六条 长安通不记名卡不提供挂失服务。对于不提供挂失服务的长安通卡,因遗失或灭失卡而造成的充值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挂失的长安通卡钱包余额的挂失服务非实时生效,请持卡人妥善保管好长安通卡。本公司仅退还挂失生效后冻结的余额。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保留提供挂失服务向持卡人收取合理服务费用的权利,并在持卡人的长安通余额的退款中扣除或由持卡人缴付。
第二十九条 对有伪造或使用伪造长安通卡的行为,本公司有权没收变造卡,涉嫌犯罪的,将依法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对盗用长安通卡、冒领冒用长安通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长安通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或侵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人具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长安通卡被擅自改动的(包括卡体变造、数据篡改), 本公司有权拒绝处理该卡所产生的交易,有权拒绝退还该卡的任何余额,有权拒绝提供各类服务,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本公司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权利
(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并依法保存。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长安通卡的,本公司有权停止该长安通卡的使用及各类服务。
(三)因供电、通讯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长安通卡的,本公司可以为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持卡人所持长安通卡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以书面形式或通过营业厅、网站,向客户提供长安通卡使用的有关资料。
(四)本公司通过客服热线电话、查询设备等方式向持卡人提供免费的刷卡记录查询服务。
(五)本公司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本公司在收到持卡人投诉、咨询或查询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章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长安通卡的权利。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长安通卡的章程、功能、使用方法、收费标准。
(四)卡片在质保期内出现非人为损坏的情况,持卡人有权要求本公司免费进行更换。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
(二)长安通不记名卡不具备挂失功能。因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导致长安通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由于个人保管不善,致使长安通卡出现断裂、有折痕、裂开、弯曲、涂鸦、张贴异物、卡面磨损、缺角、打孔、水浸、高温、挤压、有刮、割、刻、硬物撞击、强电磁场或接触腐蚀性物质等原因变形的,由此产生的损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不得在本公司指定使用领域以外的场所使用长安通卡。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倒卖长安通卡,不得伪造、变造长安通卡,不得篡改长安通卡数据。不得使用明知是伪造、变造的长安通卡。本公司对使用上述卡片的用户不提供相应的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对制作、使用伪造和变造长安通卡、篡改长安通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本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在本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并修订,持卡人可在本公司网站查阅。
第三十五条 由于发生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章程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本公司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公告形式通知持卡人,但不承担由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凡办理长安通卡者须阅读并遵守本章程。